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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案件
土地複丈
建物測量
•抵押權設定
•建物第一次登記
•所有權移轉(適用買賣及贈與)
•鑑界
•指界
•分割
•建物第一次測量(具使用執照)
•全部滅失
•建物第一次測量(無使用執照)
*
為必輸欄位
*
契約訂定日期:
*
預定送件日期:
*
擔保權利總金額:
元
土地筆數:
筆
建物棟數:
棟
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
登記費
書狀費
罰鍰
合計
說明:
1.
本試算登記費額,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之規定估算。
2.
有關罰鍰之規定:
(1)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登記者,每逾1個月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以納至20倍為限。
(2)
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可扣除期間之計算: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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