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情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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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 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 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避免被列冊管理後遭到標售,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民眾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2. 申請繼承登記之流程及應備文件。   
  3.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次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因此,不論男、女皆有相同的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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